(2017)浙0782民初4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令水与宗永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令水,宗永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4652号原告:黄令水,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被告:宗永亮,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黄令水与被告宗永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宗永亮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4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杨王平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令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宗永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认定:2016年8月23日,被告宗永亮向原告黄令水订购19000元货物。2016年9月13日,原告黄令水依约交付货物,有被告方人员签字的订货单为凭。2016年11月28日,被告宗永亮对上述债务在订货单中签名予以确认。后,被告宗永亮仅支付货款5000元,余款1400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宗永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令水货款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宗永亮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王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黄雨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