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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09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守金与陈光宇拖欠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绥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金,陈光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7509民初28号原告王守金,男,195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宁安市。被告陈光宇,男,1978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棱林业局。原告王守金诉被告陈光宇拖欠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守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光宇经本院向其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守金诉称,2012年9月、10月份被告雇用原告为其从事水泥栅栏安装,当时口头约定每延长1米180元,干完活支付劳务费。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干完活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应支付劳务费17000元,但被告以没有资金为由只向原告支付了7000元,剩余10000元由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当时被告说欠下的10000元过些日子就给,可是时至今日,被告扔没有向原告支付拖欠的10000元劳务费,原告每年都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总是以各种借口推托,为此,原告依法对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陈光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在庭审前被告陈光宇经法院工作人员谈了一份调查笔录,对原告王守金提出的诉讼请求无异议。本院认为,对原告出示的欠条证据应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2年9月、10月份被告雇用原告为其从事水泥栅栏安装,当时口头约定每延长1米180元,干完活即支付劳务费。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干完活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应支付劳务费17000元,但被告以没有资金为由只向原告支付了7000元,剩余10000元由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王守金虽经多次催要,被告陈光宇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未付。因此王守金诉至本院,要求陈光宇立即给付尚欠的劳务费100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王守金已按约定履行了劳动义务,陈光宇对于王守金主张的欠付劳务费10000元也未提出异议,陈光宇就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其给付王守金劳务费的义务。因此,本院对原告王守金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光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守金劳务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光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