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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执异字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刁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许某某、王某某、佟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昌图县某某社与被执行人昌图县某某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异字1号之一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申请执行人刁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许某某、王某某、佟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昌图县某某社与被执行人昌图县某某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辽1224执异字1号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224执异字1号裁定书中第三页第十八行中:“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复议”,应更正为“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执行员  于弘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阿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