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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程西青与汝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西青,汝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1641号原告:程西青,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汝萍,女,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程西青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七年三月十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时被告汝萍下落不明,家中无人,无法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美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艳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