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程西青与汝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西青,汝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1641号原告:程西青,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汝萍,女,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程西青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七年三月十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时被告汝萍下落不明,家中无人,无法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美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艳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