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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行审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长葛市环境保护局、董建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葛市环境保护局,董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082行审76号申请执行人长葛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田海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胡俊杰,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董建军,男,1966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长葛市。申请执行人长葛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葛市环境保护局长环罚[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长葛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长环罚[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长葛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董建军送达长环罚[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2万元,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1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长环罚[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供了以下证据:长环罚[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长环催字[2016]1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各一份。本院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长葛市环境保护局对被执行人董建军罚款5.2万元及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的罚款。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红杰审判员  尚华雷审判员  薛云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商高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