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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民初3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钟科建与被告张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科建,张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3125号原告:钟科建。被告:张红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科建与被告张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科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红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科建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科建撤回对被告张红军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625元,减半��取812.5元,由原告钟科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彩云人民陪审员  龚治安人民陪审员  黄文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