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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3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黔西南州优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国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黔西南州优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国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3060号原告黔西南州优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义市民族风情街第三条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2300580687354H。法定代表人陈大超,男,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莉,女,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马国靖,男,约40余岁,住兴义市,其余情况不详。原告黔西南州优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国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无法联系到马国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黔西南州优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马国靖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黔西南州优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黔西南州优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穆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盈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