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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赖顶峰与刘奶艳、赵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顶峰,刘奶艳,赵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1民初740号原告:赖顶峰,男,1974年10月5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刘奶艳,男,1979年5月9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赵丽英,女,1981年10月3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原告赖顶峰因与被告刘奶艳、赵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赖顶峰、刘奶艳到庭参加诉讼,赵丽英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赖顶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奶艳、赵丽英共同偿还借款100000元及按月利率2%从2016年5月3日起计算至还款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原告赖顶峰与被告刘奶艳系朋友关系,2015年10月20日、2016年5月3日被告刘奶艳以养殖缺资金为由两次向其借款计100000元,约定借款利率为2%,其中2015年10月20日这笔借款40000元由赵丽英提供担保,并支付利息至2016年4月份。后经原告催讨俩被告拒不偿还借款本息至今,因该债务发生在俩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刘奶艳、赵丽英共同偿还。刘奶艳辩称,对以上借款金额及事实没有异议,现因其家庭经济困难请求分期偿还。赵丽英未作答辩。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借条2张,证明刘奶艳两次向赖顶峰借款共计100000元并约定利息为2%的事实;3、婚姻关系证明,证明刘奶艳、赵丽英系夫妻关系。上述证据刘奶艳有没异议,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对本案的主要事实认定如下:刘奶艳于2015年10月20日、2016年5月3日以养殖缺资金为由两次向赖顶峰借款计1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该款发生在刘奶艳、赵丽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刘奶艳因缺乏资金向赖顶峰借款100000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赖顶峰依约定履行了出借款项义务,刘奶艳在取得借款后,未能偿还原告借款,已构成违约,因该借款发生在俩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赖顶峰主张要求刘奶艳、赵丽英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5月3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赵丽英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刘奶艳、赵丽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赖顶峰借款100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5月3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338元,由刘奶艳、赵丽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郑进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曾楠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第十九条(?javascript:SLC(35339,19)?)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执行申请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