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唐文生与赵忠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文生,赵忠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黑1181执11号申请执行人唐文生,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忠源,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文生与被执行人赵忠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1月1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于2017年4月18日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实际履行,申请执行人唐文生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181民初8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海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