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李永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李永强,黄建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8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住所地长兴县雉城镇金陵南路51号,组织机构代码84715218-1。法定代表人:沈耀辉,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永强,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执行人:黄建琴,女,汉族,1970年6月4出生,住长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22民初35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永强、黄建琴位于长兴县雉城街道紫金南苑31幢1-601号(毛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曼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