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执1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翠芳、李金平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翠芳,李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1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翠芳,女,1986年生,汉族,住邢台县。被执行人李金平,男,1989年生,汉族,住邢台县。本院在执行张翠芳与李金平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2日向李金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金平向张翠芳支付13600元,负担执行费105,但被执行人李金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某存款1370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张胜敏代理审判员 宋立敏代理审判员 赵占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翟艳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