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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2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胡连花、倪军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连花,倪军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106号之一申请人胡连花,女,1962年7月5日出生,住上蔡县。被申请人倪军波,男,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申请人胡连花与被申请人倪军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连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倪军波驾驶的豫G×××××小型普通客车(肇事车辆)予以扣押,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胡连花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倪军波驾驶的豫G×××××小型普通客车(肇事车辆)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存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康凌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