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2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李奔与项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奔,项立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2806号原告:李奔,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优策科技有限公司市场经理。被告:项立鹏,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奔与被告项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李奔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奔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