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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彭文礼与赵德生、刘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文礼,赵德生,刘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544号原告:彭文礼(又名彭文立),男,汉族,1969年6月17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赵德生,男,汉族,50岁,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刘丽,女,汉族,50岁,住漯河市郾城区。原告彭文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8年至2009年被告从原告门市部装轮胎一共欠两万多元,原告多年来催要,被告在2015年3月6号给原告4000元,余下的写了一张欠条,欠款18000元,原告又多次催要,被告总是用各种理由推脱,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起诉到法院,望贵院查清事实后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信息不准确,又无法提供现住址,本院无法送达相应法律文书,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文礼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0元予以退还给原告彭文礼。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质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