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与榆次区乌金山镇北胡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榆次区乌金山镇北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57号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地址本区迎宾西路460号。法定代表人王东光,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榆次区乌金山镇北胡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本区乌金山镇北胡村。法定代表人王玉峰,系该村主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作出的榆国土资执罚字(2016)1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于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榆次区乌金山镇北胡村村民委员会于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前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2.14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并恢复2.14亩耕地的种植条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保明审判员 孙勇庆审判员 侯吉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美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