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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陈英君与赵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英君,赵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615号申请执行人:陈英君,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赵岩,男,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委托代理人:李淑兰,系辽宁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陈英君与赵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网络及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     晓     红执行员 谭     秀     峰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一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