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2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程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1466号原告:程某,男,195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195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原住巴林左旗三山乡胡都格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刘某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东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栾玉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