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青铜峡市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陶冠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铜峡市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陶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928号原告:青铜峡市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利民西街龙海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舒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该公司职工),男,汉族,1966年10月出生,住青铜峡市紫薇小区10号楼4单元302室,特别授权。被告:陶某某,男,汉族,1969年3月出生,住青铜峡市。原告青铜峡市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青铜峡市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铜峡市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铜峡市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铜峡市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国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