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5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颜文彬与林发师、吴香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文彬,林发师,吴香桂,林芳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5民初745号原告:颜文彬,女,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荣,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系颜文彬丈夫。被告:林发师,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吴香桂,女,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林芳佤,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原告颜文彬与被告林发师、吴香桂、林芳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颜文彬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颜文彬以与林发师、吴香桂、林芳佤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颜文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计281.5元,由颜文彬负担。审判员 肖雄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惠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