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5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书秀与潍坊盛大音响有限公司、董素莲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书秀,潍坊盛大音响有限公司,董素莲,钟立波,昌乐县圣韵乐器厂,杨树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1250号原告:赵书秀。被告:潍坊盛大音响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鄌郚镇政府北。法定代表人:董素莲。被告:董素莲。被告:钟立波。被告:昌乐县圣韵乐器厂,住所地:昌乐县鄌郚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代码:370725329004546。法定代表人:杨树茂。被告:杨树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书秀诉被告潍坊盛大音响有限公司、董素莲、钟立波、昌乐县圣韵乐器厂、杨树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卞喜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凌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