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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3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卢宾与查忠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宾,查忠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3民初309号原告卢宾,男,1961年5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平坝县人,住都匀市彩虹桥5。被告查忠诚,男,1970年10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定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宾诉被告查忠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宾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卢宾负担。审判员  罗福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