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终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492周凤年与吴永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永久,周凤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4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永久,男,195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二华,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凤年,男,1943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永久因与被上诉人周凤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涟水县人民法院(2016)苏0826民初8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永久及其委��诉讼代理人陈二华,被上诉人周凤年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永久以与被上诉人周凤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吴永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永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上诉人吴永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月娥审 判 员 刘群英代理审判员 朱 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成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