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1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金保、李望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保,李望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685号申请人:李金保,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申请人:李望钦,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原告李金保与被告李望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金保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望钦名下的财产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李金保以存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望钦名下的财产70000元;二、将申请人李金保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县支行账号50×××98存款5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屈其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