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9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赵伟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9刑初306号公诉机关蓟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伟,男,1986年6月9日出生于天津市蓟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蓟州区。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于2017年1月23日在公安蓟州分局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4日在本院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赵伟被控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一案,蓟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3日以津蓟检公诉刑诉〔2017〕30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文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伟于2011年5月17日在蓟县城内注册经营天津汇格广告有限公司。2013年12月17日和2014年12月17日两次与天津市蓟县公路路政支队签署在蓟县南环路与津围路交口立交桥设立广告牌的协议,2015年12月17日协议到期。协议到期后,被告人仍在立交桥悬挂广告牌,2016年9月12日蓟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向其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被告人于2016年12月初将广告牌拆除。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在汇格广告有限公司内,使用电脑、扫描仪、打印机等,将以前蓟县行政审批局审批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天津市蓟县公路路政支队的协议书日期等内容进行修改。2016年12月9日赵伟将修改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协议书、个人申请、安全承诺书、效果图、广告牌匾尺寸图等材料提供给蓟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该局发现赵伟提供的材料有问题,当日到蓟县行政审批局确认,2016年12月12日被确认赵伟所提交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他材料均系伪造,于当日报案。2017年1月11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赵伟进行询问,其供认了上述事实,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伟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经查证属实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说明,伪造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协议书、个人申请、安全承诺书、效果图、广告牌匾尺寸图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天津市蓟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回证、照片,2013年、2014年被告人与天津市公路路政支队签署的协议书及申请书、申请表,证人荣某、肖某、宋某、赵某1、王某、赵某2证言,被告人供述,常住人口信息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伟为谋取利益,故意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应予惩处。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伟在公安机关对其电话传唤询问时,就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伟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