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与周宇、刘庆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周宇,刘庆看,钟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1196号原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西路新时代广场二期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91416197G。法定代表人:汪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宇,女,199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刘庆看,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钟敏,女,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诉被告周宇、刘庆看、钟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郝荣琦人民陪审员 马莉莉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