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1执2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2353纪学与王长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学,王长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2353号申请执行人纪学,男,1974年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东海县。被执行人王长超,男,1968年3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本院在执行纪学与王长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长超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王长超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纪学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长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纪学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正广代理审判员 贺永刚代理审判员 史伟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素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