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2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杜发章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发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812刑初31号公诉机关: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发章,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文盲,无业。1994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8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1年5月30日刑满释放,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2016年12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当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川县看守所。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以广朝检公刑诉(20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发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文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发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7日下午6时左右,被告人杜发章到朝天镇明月大道二段建英小吃店内吃饭,将同样在店内吃饭的被害人王某某上衣左侧口袋内一部OPPOR9玫瑰金手机盗走后随即离开。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主动到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投案自首,并供述其盗窃手机的事实。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2099元。涉案赃款现已全部退赔被害人。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发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发章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具有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杜发章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退赔赃款,并当庭认罪、悔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杜发章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发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谭 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虹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