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023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某明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23刑初18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明,因本案于2017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诉刑诉[2017]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祥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4日至27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明在江苏省宝应县凯润金城经营的游戏室内投放10台电子赌博机(合计24个端口)供人进行赌博。其中,“海洋之星Ⅱ”赌博机1台(每台8个端口),“东方龙”赌博机1台(每台8个端口),“水果兵团”赌博机8台(每台1个端口)。2016年10月27日,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上述赌博机及赌资人民币84.9元。经扬州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书认定,被查获的电子游戏设备均具有赌博功能。本案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而案发。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上述赌博机及赌资。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明供述,证人赵某1、赵某2、李某1、李某2、李某3、董某、仲某、苏某、杨某证言,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缴物品清单,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电子赌博机照片,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利用赌博机供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明具有上述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有悔罪表现,依法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明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对涉案电子赌博机十台及赌资人民币八十四元九角(均扣押于宝应县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于 梦 游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