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青海省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省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0149号原告(反诉被告):青海省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056X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城南管委会大楼内。法定代表人:陈少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福,北京市汉卓(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清,该公司职员。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160XXXX,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福建大街建安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袁安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伟,青海旭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身份号码:×××,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青海省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华地产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建安公司)、杨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后,重庆建安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对清华地产公司提起反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华地产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杨建的起诉。本院认为,清华地产公司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海省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杨建的起诉。审 判 长 李宏宁审 判 员 王 鹏人民陪审员 陈 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