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特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邢卫华与邢迎绪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卫华,邢迎绪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0民特87号申请人:邢卫华,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申请人:邢迎绪,男,1943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代理人:邢卫荣(系被申请人邢迎绪的女儿),女,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国顺路***弄***号***室。申请人邢卫华申请宣告邢迎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邢卫华称,父亲邢迎绪患有老年痴呆,生活需要人照顾。现为了处理邢迎绪的生活事务,故申请宣告邢迎绪为限制民事行���能力人,并指定邢卫华为监护人。被申请人代理人邢卫荣称,同意宣告邢迎绪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邢迎绪的妻子陈桂兰患XXX疾病,平时需要他人照顾,无法担任邢迎绪的监护人,故同意由申请人邢卫华担任邢迎绪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邢迎绪,男,1943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国顺路XXX弄XXX号XXX室。被申请人邢迎绪与妻子陈桂兰共生育邢卫国、邢卫荣、邢卫华三个子女。邢迎绪患有老年痴呆,生活不能自理。2017年4月1日,申请人邢卫华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审理中,邢卫国、陈桂兰到庭表示同意申请人邢卫华的申请请求。本院认为,邢迎绪患有老年痴呆,此节事实有上海市杨浦区市东医院出院记录为证,故申请人邢卫华要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邢迎绪的妻子陈桂兰患XXX疾病,需要他人照顾,无法对邢迎绪行使监护职责。邢卫华系邢迎绪的儿子,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可以担任邢迎绪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邢迎绪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邢卫华为邢迎绪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顾佳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