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802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云南博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普洱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博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普洱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878号原告:云南博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5848169422)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思茅镇三家村村委会嘎龙村民小组8号。法定代表人:龙美友,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家毅,男,系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普洱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西路江南国际1-0612室。法定代表人:徐兴猛,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博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普洱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云南博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赖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