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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刑终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家琼非法行医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家琼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刑终92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家琼,女,1965年12月23日出生,彝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人,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2014年03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04月04日被逮捕,同年04月25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07月0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0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家琼犯非法行医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黔0221刑初31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家琼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鹏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家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11月16日5时许,被告人李家琼在位于水城县滥坝镇塔山村其经营的药店内为孕妇付朵云接生,采取静脉点滴、按压腹部等方式后付朵云下身大量出血,李家琼见情势严重,于8时许用自己家的车将付朵云转送到黄河医院,黄河医院对付朵云进行监护、B超后确定没有胎心,随即转六盘水市妇幼保健院。市妇幼保健院对付朵云进行检查,确定付朵云胎儿死亡,子宫破裂。后市妇幼保健院对付朵云进行抢救手术,将死胎取出,子宫切除。经贵阳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家琼对孕妇付朵云的诊疗行为与孕妇付朵云发生胎儿宫内死亡、子宫破裂并行子宫全切除等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另查明,2014年04月25日,被告人家属同受害人付朵云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共获得赔偿款共计18万元,2014年04月25日,受害人付朵云出具谅解书,谅解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2016年09月19日,被告人李家琼因非法行医被水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予以行政处罚。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应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被告人李家琼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家琼不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只输了4%的葡萄糖,不是胎儿死亡的原因,胎儿死后,没有鉴定结论;量刑过重,我是赔偿了的,请求改判缓刑”为由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实了上诉人李家琼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非法为他人接生,导致被害人子宫被迫切除,构成非法行医罪;案发后李家琼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量刑予以改判,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李家琼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致他人未出生婴儿胎死腹中、致被害人子宫被迫切除的犯罪事实清楚。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在本院二审期间,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李家琼均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李家琼所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只输了4%的葡萄糖,不是胎儿死亡的原因,胎儿死后,没有鉴定结论”的上诉理由。经查,收集在案的上诉人李家琼的原供述和辩解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医师执业证书及变更通知书、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证实,李家琼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非法为被害人付朵云接生,致其未出生婴儿胎死腹中、致被害人子宫被迫切除的行为,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故李家琼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李家琼所提“量刑过重,我是赔偿了的,请求改判缓刑”的上诉理由。经查,收集在案的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证实,一审法院根据李家琼家属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但认为“案发后,被告人李家琼拒不悔改,2016年仍继续非法行医,主观恶性深,可酌情从重处罚”于法无据,导致量刑有误;但李家琼在案发后,仍继续非法行医的事实成立,其主观恶性深,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故其请求改判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但请求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李家琼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致他人未出生婴儿胎死腹中、导致被害人子宫被迫切除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原判决定罪准确、审理程序合法,但考虑对李家琼“酌情从重处罚”于法无据,导致量刑有误,应予改判,且二审出庭检察员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根据李家琼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1刑初316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家琼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9日起至2018年6月7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任天贵审判员  石瑞勇审判员  肖祥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 维黄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