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郝永芳诉谭宇宾、黄秀琼、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永芳,谭宇宾,黄秀琼,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536号原告:郝永芳,女,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辜予,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宇宾,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黄秀琼,女,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百利大厦3-4楼。负责人:隋子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职工,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永芳诉被告谭宇宾、黄秀琼、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永芳以当事人自愿案外协商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永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12元,减半收取956元,由原告郝永芳负担。审判员 祁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章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