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行审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长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嵩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嵩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082行审78号申请执行人长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付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林、梅国营,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河南嵩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梅花巷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孙新兵,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长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安监管罚[2016]第(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长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长安监管罚[2016]第(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长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嵩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送达长安监管罚[2016]第(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万元,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2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长安监管罚[2016]第(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供了以下证据:长安监管罚[2016]第(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安监管催[2017]050001号罚款催缴通知书各一份。本院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长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河南嵩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罚款30万元及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的罚款。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红杰审判员 尚华雷审判员 薛云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商高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