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85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邸城来与孟朝林、王长红民间借贷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根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邸城来,孟朝林,王长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7)内0785执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邸城来,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矿业集团职工,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委托代理人:李强,根河市满归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孟朝林,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根河市。被执行人:王长红,女,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内蒙古根河市。关于邸城来申请执行孟朝林、王长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5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邸城来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我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应承担的义务为:一、被执行人孟朝林、王长红共同偿还申请人邸城来借款200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20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孟朝林有存款,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孟朝林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扣划,现已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根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5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 国 山审判员 陈 伟 平审判员 斯琴高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