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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1民初2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余忠新与甄健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忠新,甄健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1民初2986号原告:余忠新,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被告:甄健敬,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原告余忠新与被告甄健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忠新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甄健敬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忠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清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四倍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生意之需于2012年2月10日、11月6日,2013年1月3日三次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言明两年后归还。但被告不守信誉,至今未还,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特向法院起诉。被告甄健敬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原告余忠新对其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有:《借款合同》两份、《借款借据》一份。由于被告甄健敬没有提出答辩,且没有出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被告于2012年2月10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2年2月10日、2013年1月3日被告又两次向原告借款各10000元。上述合计借款30000元。借款后,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庭审中,原告请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借款利息。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尚欠原告借款30000元,事实清楚,且有被告签名及捺指模的《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加以证明。被告拖欠借款不还无理,应负清还责任。原告请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借款利息,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应予准许。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拒不出庭参加诉讼,应予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原告之诉有理,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甄健敬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清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0月2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给原告余忠新。如果被告甄健敬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被告甄健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健辉人民陪审员  陈锐彪人民陪审员  赵雨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洪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