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2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四川君悦丽景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康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君悦丽景大酒店有限公司,康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597号原告:四川君悦丽景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赵正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洁,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述龙,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某,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君悦丽景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康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君悦丽景大酒店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雅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林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