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财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温留臣、付义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留臣,付义军,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财保144号申请人温留臣,男,汉族,1954年3月12日出生,住尉氏县。被申请人付义军,男,汉族,1984年6月8日出生,住尉氏县。被申请人刘明,男,汉族,1982年12月6日出生,住尉氏县。申请人温留臣与被申请人付义军、刘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付义军驾驶的豫B×××××号小型普通客车和刘明驾驶的豫A×××××号轻型普通货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付义军驾驶的豫B×××××号小型普通客车和刘明驾驶的豫A×××××号轻型普通货车。申请人温留臣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师玉洁审判员 霍青华审判员 石 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灵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