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执117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陈俊涛与义乌市百弓箱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涛,义乌市百弓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17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俊涛,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委托代理人陈晓肖,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长征,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义乌市百弓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义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辅弼,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俊涛与被执行人义乌市百弓箱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过程中,已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经告知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 行 长 吴敬清执 行 员 杨王平执 行 员 赵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