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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辖终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广元海和洋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元海和洋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辖终12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元海和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工农镇。法定代表人:郭晓玲,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燕,云南刘胡乐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燕,四川刘胡乐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少陵东街28号。法定代表人:黎杨,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开华,该公司项目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康,四川通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元海和洋实业有限公司因与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8民初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广元海和洋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工程结算价款不足一亿元,且上诉人已付款8300万元,扣除应返还的维修费用及延误工期损失已所剩无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就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已作约定,其根据单方所作出鉴定结论明显夸大了工程结算价款,导致本案级别管辖存在错误,本案应由利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起诉标的额为42799829.2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一条关于“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本案原审原告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金额达到了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管辖案件的规定,该院享有管辖权。故广元海和洋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晓东审判员  胡东蓉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