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6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16274江阴双马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普格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双马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普格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6274号原告:江阴双马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697479-6,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街道于门村孟家店128号。法定代表人:马文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英,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普格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282230056196,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即墨市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二路。法定代表人:孙玉红,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江阴双马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普格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江阴双马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双马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双马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230元(江阴双马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双马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戈 栋人民陪审员 许庆健人民陪审员 徐仁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