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2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2705徐宁东与孙瑞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宁东,孙瑞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2705号原告徐宁东,男,1992年1月18日出生,住东海县。被告孙瑞聪,男,汉族,1996年8月22日,东海县牛山街道富华路与花园路交叉口东北100米。原告徐宁东诉被告孙瑞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宁东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宁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宁东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舒冬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