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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行审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长岭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长岭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岭县国土资源局,长岭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722行审32号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长岭县长岭镇岭西路。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邹某某。委托代理人:于某某。被执行人:长岭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李某。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岭县国土资源局长国土资执罚(2016)2-3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于2017年4月18日组织召开听证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长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1日作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长国土资执罚(2016)2-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长岭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8月5日,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长岭镇三八村土地2367.50平方米(其中包括农村道路738.20平方米,耕地1629.30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村部和文化广场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故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长岭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作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长国土资执罚(2016)2-36行政处罚决定,即: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农村道路738.2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计:738.20元;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1629.3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罚款,计:8146.50元、总计:8884.70元。因被执行人长岭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仅缴纳了罚款,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其他义务。2017年3月14日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作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2017)2-22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于2017年3月14日送达被执行人长岭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长岭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在催告书确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履行,申请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国土资执罚(2016)2-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长国土资执罚(2016)2-36号行政处罚决定,其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5日作出的长国土资执罚(2016)2-36号行政处罚决定(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维利审 判 员  刘国军人民陪审员  王运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丽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