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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学安、蔡小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学安,蔡小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41-2号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刚。被执行人:郭学安,男,汉族,住岳池县罗渡镇。被执行人:蔡小蓉,男,汉族,住岳池县罗渡镇。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621民初6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