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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民初9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董向军与雅安市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夹江规矩特性水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向军,四川夹江规矩特性水泥有限公司,雅安市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8民初9139号之一原告:董向军,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尚举,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夹江规矩特性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迎春北路248号。法定代表人:祝国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田伦,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被告:雅安市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县前街137号。法定代表人:曹雪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堂云,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朝晖,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向军与被告四川夹江规矩特性水泥有限公司、雅安市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达远房地产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受理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向军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达远房地产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董向军提出的撤回对达远房地产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向军撤回对被告雅安市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王化雨人民陪审员  陈银英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