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02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谢瑜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瑜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02刑初65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瑜,男,1974年9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汉族,高中文化,住柳南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辩护人陈炜声,广西桂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黄维琴,女,1979年8月9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系被告人谢瑜的妻子。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公刑诉〔2016〕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瑜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1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仕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瑜及其辩护人陈炜声、黄维琴,证人庞某1、陈某,4、陶某,4,鉴定人吕某、韦某、侯碧海均到庭参加诉讼。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2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于2017年4月1日提请本院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谢瑜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谢某1、谢某2由一环路方向沿民主中路往排埠桥方向行驶在机动车道上,至玉林市玉州区民主中路1号门前路段时,搭载在电动自行车前面驾驶员脚踏板上的谢某1从其搭载的电动自行车上滑跌下来的过程中,谢某1的头部左耳上方与同向正常行驶在其车左侧机动车道上由庞某1驾驶的桂K×××××号大型普通客车右后门脚踏板发生碰撞,造成谢某1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4月21日14时55分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谢瑜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瑜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惩处。被告人谢瑜及其辩护人陈炜声、黄维琴辩称,起诉书的指控不是事实,被害人谢某1是被公交车右侧后门手扣刮擦才滑落下导致死亡,谢瑜不应承担事故的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谢瑜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谢某1、谢某2(二人均是谢瑜的儿子)由玉林市玉州区一环路方向沿民主中路往排埠桥方向行驶在机动车道上,至民主中路1号门前路段时,搭载在电动自行车前面驾驶员脚踏板上的谢某1从电动自行车上滑跌下来的过程中,谢某1的头部左耳上方与同向正常行驶在其车左侧机动车道上由庞某1驾驶的桂K×××××号大型普通客车右后门脚踏板发生碰撞,造成谢某1(2011年3月11日出生)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4月21日14时55分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谢瑜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庞某1、谢某1不承担事故责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登记表,证实2015年4月19日10时49分,庞某1向110报案。2、证人庞某1的证言,2015年4月19日10时30分,其从一环路方向沿民主中路往排埠桥方向行驶,从云天东站出来后正常行驶在汽车道上,快到红绿灯路口时其从右边后视镜看到后面有辆电车和其开的车贴得太近了,其就停车下去查看情况,下去后看见对方把小孩抱了起来,小孩的鼻子在流血,其就问他你怎么开到其这边了,你那边那么宽你不走,周围的群众已经围过来看了,群众建议叫120来其就打120和110了。出事前其没有看见这辆车,当时车比较多,加上前面是红绿灯,其只是看着正前方。其驾驶的车没有和电动车发生接触,当时其从右后视镜看到好像有辆电动车靠得很近其的车,其怕对方刮到其的车,其就停下来下车看看。3、证人谢某2(谢瑜的大儿子)证言,2015年4月19日10时30分,其父亲谢瑜驾驶电动车搭着其和弟弟谢某1由一环路方向沿民主中路往排埠桥方向行驶。4、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9月18日,谢瑜到广西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领事故认定书时被民警抓获。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交通事故现场位于玉林市玉州区民主中路1号门前路段。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及检验照片,证明桂K×××××号大型普通客车与格铃牌电动车在此事故中没有发生碰撞、刮擦。7、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照片,证明两车未发现碰撞、刮擦形痕迹,8、提取笔录及提取照片,证明2015年4月29日,民警依法提取了桂K×××××号公共汽车内的监控录像。9、桂K×××××号公共汽车内的监控录像及截图,证明经过观看公交车的前、后门视频监控,在公交车超越谢瑜驾驶的电动车时公交车的右侧前门看见谢某1在电动车踏板上,到右侧后门时已经不见谢某1在电动车踏板上。10、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证明谢瑜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城市道路上搭载人数超过规定人数及搭载谢某1(4岁)属六周岁以下儿童未使用固定座椅且不在非机动车道路内行驶导致谢某1滑跌,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庞某1驾驶桂K×××××号大型普通客车在该事故中无造成事故的过错行为。谢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人;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只可搭载一名十二岁以下儿童,搭载六周岁以下儿童应当使用固定痤椅。”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庞某1、谢某1不承担事故责任。1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死亡记录,证明谢某1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4月21日14时55分死亡。12、玉林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及尸体检验照片,证明谢某1系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13、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2015]痕鉴字第62号,证明没有发现两车相互碰刮形成的痕迹,死者左耳上方损伤部位符合与桂K×××××号大型普通客车后门脚踏板发生过碰刮接触。14、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2015]病鉴字第156号,证明谢某1左额颞部及左乳突区有片状表皮挫擦伤,在挫擦伤面上可见呈前后走向多条平行排列的线条状划伤痕,间距均为0.3cm,具有特征性损伤,可反映致伤物接触面在平面中带有间距相同的直条形突出花纹,条与条之间的间距在0.3cm左右。谢某1上述的损伤特征,与地面碰擦无法形成这样具有如此特征性的损伤。由此结合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2015)痕鉴字第62号鉴定意见书车辆情况及案情等综合分析,谢某1左额颞面部以及左耳乳突区的损伤,符合与桂K×××××号大型普通客车后门脚踏板表面发生碰刮造成。谢某1左额颞面部及左乳突区的损伤,符合与桂K×××××号大型普通客车碰刮所形成。15、被告人谢瑜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5年4月19日10时30分,其驾驶电动车搭载谢某1、谢某2由一环路方向沿着民主中路往排埠桥方向行驶,准备去中药港上班,当时其小儿子谢某1是站在电动自行车的踏板上头靠着其左小臂,当其驾车行驶至民主中路1号门前路段时,有一辆公交车从其车左侧超车过来,当公交车中部与其车平行行驶时,其视线是看正前方,其就听见“嘭”响了一声,其感觉谢某1从其左臂下方滑下去了,就低头看了一下,发现谢某1已经不在其车上站着了。谢某1掉下的瞬间其没有见到,谢某1应该是从车上左侧掉下去的,其当时双腿没有完全夹着他,膝盖前距离电车有点缝隙,当其听到碰撞响声,并且感觉谢某1从其左前臂和膝盖部位滑下时,其低头看就不见谢某1了。被告人谢瑜及其辩护人陈炜声、黄维琴辩称,起诉书的指控不是事实,被害人谢某1是被公交车右侧后门手扣刮擦才滑落下导致死亡,谢瑜不应承担事故的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证明被告人谢瑜交通肇事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庞某1证言证实,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提取笔录及提取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照片,玉林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及尸体检验照片,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证明,且有桂K×××××号公共汽车内的监控录像直接证明公交车的右侧后门超越电动车前谢某1已经滑下,结合被告人谢瑜在侦查阶段所作的谢某1是从其左前臂和膝盖部位滑下的供述,证明公交车右侧后门手扣不可能刮擦到谢某1。上述证据相互吻合、印证,证据之间形成了合理、完整的证据链条。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瑜交通肇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谢瑜及其辩护人陈炜声、黄维琴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相符,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瑜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瑜犯交通肇事罪成立。为严肃国家法律,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本院根据被告人谢瑜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军人民陪审员 蒋 鑫人民陪审员 蒋华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文小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