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与吴统海租赁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80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统海,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8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统海,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雄彪,住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钟东宁,职务所长。上诉人吴统海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4民初421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吴统海上诉称,被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诉请要求上诉人迁往广州市白云区泽德路49号402房,本案应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广州市直管房租赁合同》显示,案涉不动产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一德路,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