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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民终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商洛市商州区丽人医院与侯丹娜、李贵斌,原审被告李艳玲、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商洛市商州区丽人医院,侯丹娜,李贵斌,李艳玲,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民终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商洛市商州区丽人医院。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金源二路。负责人:林泉杰,男,1978年10月12日生,汉族,系该医院投资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丹娜,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贵斌,男,1968年4月24日生,汉族,商洛市商州区丽人医院职工。原审被告:李艳玲,女,1978年3月15日生,汉族,商洛市中医医院职工。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名人街西段新华书店综合楼*单元***楼。负责人:吴兴斌,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商洛市商州区丽人医院因与被上诉人侯丹娜、李贵斌,原审被告李艳玲、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2016)陕1002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商洛市商州区丽人医院收到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在指定的期间交纳上诉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商洛市商州区丽人医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小平审判员  李 楠审判员  闫莉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