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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民初2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斌与毕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毕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2879号原告王斌,男,汉族,1969年12月20日出生,职工,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毕奎明,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出生,职工,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斌诉被告毕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原告王斌负担。审判员  关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曲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