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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牛二明与牛国顺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二明,牛国顺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177号原告:牛二明,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花(牛二明之妻),女,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跃辉,曲阳县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国顺(牛二臭),男,195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成玉(牛国顺之子),男,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牛二明与牛国顺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牛二明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牛二明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牛二明负担。审 判 长  李玉环代理审判员  彭少锋人民陪审员  韩雨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婷 百度搜索“”